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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广州开发区创客空间和孵化器培育瞪羚企业奖励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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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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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依据  
  《广州开发区黄埔区创客空间认定和扶持办法》(穗开管办〔2016〕31号)  
  二、申请条件  
  (一)在穗开管办〔2016〕31号文生效期间(2016年3月10日至2021年3月9日)入驻企业被认定为瞪羚企业的创客空间或创客空间试点和孵化器;  
  (二)瞪羚企业是指根据《广州开发区瞪羚企业认定扶持办法》(穗开管办〔2015〕18号)经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瞪羚企业;  
  (三)申请该项奖励的创客空间或创客空间试点需经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广州开发区创客空间或广州开发区创客空间试点;  
  (四)申请该项奖励的孵化器需经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广州开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  
  (五)该瞪羚企业被认定为瞪羚企业前在申请该项奖励的创客空间、创客空间试点或孵化器的驻留时间均不少于6个月。  
  三、申请时间  
  “政策兑现”窗口定期集中受理,具体时间另行通知。集中受理事项以当批次规定的最后收件日作为正式收件日期。  
  四、资助标准  
  对培育出瞪羚企业的创客空间或创客空间试点和孵化器,按照每家瞪羚企业2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该企业在创客空间或创客空间试点和孵化器驻留时间不少于6个月,所获奖励按照企业入驻时间比例分配至创客空间或创客空间试点和孵化器。  
  五、申请材料  
  以下材料一式3份,分别装订。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原件供现场核验,另附电子文档(光盘)1份:  
  1、《广州开发区政策兑现事项材料清单》并加盖单位公章;  
  2、《广州开发区创客空间和孵化器培育瞪羚企业奖励申请审批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3、“广州开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广州开发区创客空间”或“广州开发区创客空间试点”资质证明(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申请单位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申请单位国地税税务登记证、近期国税、地税银行缴款电子回单或有关申报凭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6、瞪羚企业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7、瞪羚企业国地税税务登记证、近期国税、地税银行缴款电子回单或有关申报凭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8、瞪羚企业孵化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9、瞪羚企业认定证明(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10、企业或机构的基本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11、企业或者机构经办人委托书原件、办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六、受理部门  
  广州开发区政策研究室“政策兑现”窗口(窗口地址:广州市黄埔区香雪三路3号广州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3楼C区340号窗口)  
  联系电话:82114062 邮箱:zcdx@gdd.gov.cn

  七、业务主管部门   
  广州开发区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局  
  联系电话:020-32290813 邮箱:gz_torch@126.com  
  八、受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45-11:45;下午:1:30-4:45。  
  九、办理时限  
  28个工作日(形式审核时限:5个工作日;实质审核时限14个工作日;资金拨付时限:5+4个工作日)  
  (以上办理时限扣除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扣除组织专家评审论证、公示所需的时间以及与上级部门业务信息系统等区外部门的业务信息系统核实所需的时间;其他需要扣除时限的特殊情况)。  
  十、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访问http://www.gdd.gov.cn登录广州开发区政策兑现服务信息系统进行注册,经审核通过后,下载填写《广州开发区创客空间和孵化器培育瞪羚企业奖励资助申请审批表》、《广州开发区政策兑现事项材料清单》到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政策兑现”窗口递交纸质材料、正式提出申请。  
  (二)对材料齐备无误的政策兑现申请,区政策研究室形式审核通过后,转送业务主管部门进行实质审核;对于形式审核未通过或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三)业务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出具批复文件并转交政策研究室“政策兑现”窗口。  
  (四)政策研究室通知申请人前往“政策兑现”窗口领取批复文件,并提交收款发票或收据、申请拨款函。政策研究室收齐上述资料后转交业务主管部门。  
  (五)业务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收款发票或收据、申请拨款函后办理资金核拨手续。  
  (六)区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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